6 甲與乙均原為日本人,分別因婚姻而來臺灣,並均依法歸化取得國籍,並設戶籍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兩人均有意願擔任公職。關於 10 年內限制其服公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不得參加四等移民特考進入內政部移民署擔任公務員
(B)乙可以參加某村村長選舉選上之後擔任村長
(C)甲乙二人都可以從軍經合法訓練授階擔任志願役少尉軍官
(D)甲可以接受執政黨任命擔任內政部政務次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34), C(31), D(2), E(0) #3460520
統計: A(14), B(34), C(31), D(2), E(0) #3460520
詳解 (共 2 筆)
#7265488
《憲法》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A)
《國籍法》第10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D)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B)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