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旻叡 (2013/10/21) 美國心理學者詹姆斯(William James,1842-1910)認為自我包括「客體我」(self-as-known,或譯作「被認知的自我」)及「主體我」(self-as-knower,或譯作「認知者的自我」)。「主體我」是個體能經驗、知覺、想像、選擇、記憶和計劃的主體。「客體我」後來心理學者稱之為自我觀念,是經驗與意識的主體,由物質我(The material me)、社會我(The social me)和精神我(The spiritual me)三部分組成。其中物質我部分,詹姆斯認為身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