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所為之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A)許可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B)許可停留期滿,必要時得延期一次
(C)許可停留期滿,延長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6 個月為限
(D)因生產而許可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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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0), C(86), D(2460), E(0) #1624388
統計: A(87), B(30), C(86), D(2460), E(0) #1624388
詳解 (共 7 筆)
#327883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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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122
生產而延長停留期間: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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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880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A)停留期間為三個月;(B)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C)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D)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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