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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 花蓮縣議會有那些方式可以監督花蓮縣政府的經費運用?①預算審查 ②決算審核(應為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③施政質詢 ④彈劾和罷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喝兩杯 高三下 (2013/07/12)
第36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42.....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Nna 大一下 (2017/12/14)
第 4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 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 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5F
研一下 (2021/10/07)

莫名其妙


議會是審議提出的審核決算報告

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9)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理由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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