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6 若花蓮縣議會在會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能完成總預算案的審議時,那麼花蓮縣政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