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未在法律規定之期限內通知保險人者:
(A)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B)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C)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D)保險人對該事故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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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8), C(24), D(60), E(0) #42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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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072
保險法第58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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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未在法律規定之期限內通知保險人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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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B)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D) 保險人對該事故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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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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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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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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