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B)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C)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D)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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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2), C(359), D(43), E(0) #2436209

詳解 (共 3 筆)

#4236935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78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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