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兒童保護社工員需協助遭受家庭暴力之案主申請保護令,下列何者不是保護令的範疇?
(A)禁制令
(B)永久監護權
(C)遠離令
(D)給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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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7), C(0), D(5), E(0) #2674962

詳解 (共 1 筆)

#5220954

保護令是什麼?如何聲請?

表1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比較表

項目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VVV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VVV
命遷出住居所VVV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VVV
決定動產使用權VVV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VVV
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V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V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V  
命完成處遇計畫V  
命負擔律師費用V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VVV
其他必要命令VVV

表2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比較表

項目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聲請時間及方式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生效日期核發時生效核發時生效核發時生效
有效期間二年以下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失效日期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撤銷、變更或延長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2. 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保護令核發前之救濟措施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送達相關規定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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