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刑事定罪不僅是各種反恐文書締約國的法律義務,也是有效開展國際合作的前提條件。締約國需要在國內法中確立與恐怖主義和其他形式犯罪有關的公約和議定書所要求的一些罪行,還必須確保這些罪行受到與其嚴重性相當的懲罰。這些罪行概可歸為五類:例如與民用航空有關的罪行; 因受害人地位而實施的罪行等,下列何者並非是此等歸類的罪行?
(A)與危險材料有關的罪行
(B)與船舶、固定平臺和港口設施有關的罪行
(C)與跨國組織犯罪有關的罪行
(D)與資助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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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2), C(32), D(9), E(0) #325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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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466
締約國需要在國內法中確立與恐怖主義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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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作為反恐國際合作的基礎,涉及將特定類型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施以懲罰。聯合國的反恐文書(公約和議定書)確立了一系列必須由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罪行。這些罪行通常涵蓋了恐怖主義活動的各個面向,特別是那些具有國際影響或涉及特定受保護客體的行為。

根據聯合國的反恐公約和議定書,常見的罪行分類包括:

  • 與民用航空有關的罪行: 如劫持飛機、對航空器或機場設施實施暴力行為等(例如《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 與船舶、固定平臺和港口設施有關的罪行: 如對海上導航安全、固定平臺或港口設施實施暴力行為等(例如《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B)
  • 與危險材料有關的罪行: 包括核材料、炸彈、化學、生物、放射性或核(CBRN)材料的恐怖主義行為,例如核恐怖主義行為、使用塑性炸藥等(例如《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A)
  • 與資助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類,旨在切斷恐怖主義的資金來源(例如《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D)
  • 因受害人地位而實施的罪行: 針對受國際保護人員(如外交官)的罪行,以及劫持人質等行為(例如《防止及懲治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罪公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 恐怖主義爆炸罪行: 實施恐怖主義爆炸行為(例如《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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