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B)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C)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 3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 院聲請保護令
(D)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而實施跟騷行為者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 要者,法官可實施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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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9), C(31), D(435), E(0) #2937373

詳解 (共 7 筆)

#5659320
內政部跟地方政府2年 家庭暴力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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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的適用對象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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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A)第2條第一項: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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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361

跟蹤騷擾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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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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