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重大性之敘述,下列何者不適當?
(A)查核人員於查核規劃時,應僅決定整體財務報表的重大性,至於執行重大性則應於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時 方予決定
(B)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大性標準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
(C)查核人員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對不實表達之重大性進行判斷,以決定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D)查核人員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時,除應考量該等未更正不實表達之金額大小外,尚應考 量其性質及其發生之特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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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56), C(25), D(2), E(0) #1870927
統計: A(268), B(56), C(25), D(2), E(0) #1870927
詳解 (共 4 筆)
#331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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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規劃查核工作時決定重大性及執行重大性
第 九 條
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如於特定情況下,即使受查者之一項或多項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不實表達金額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查核人員仍可合理預期該等不實表達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查核人員亦應為該等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決定適用之重大性。
第 十 條
查核人員應決定執行重大性,以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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