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丙 3 人均為民選公職人員,甲為彰化縣選出之立法委員、乙為臺中市選 出之市議員、丙為雲林縣斗六市選出之市民代表。倘 3 人均取得外國國籍, 依法不得擔任我國公職,應分別由何機關解除 3 人之公職?
(A)甲由立法院、乙由行政院、丙由內政部
(B)甲由立法院、乙由行政院、丙由雲林縣政府
(C)甲由立法院、乙由臺中市政府、丙由雲林縣政府
(D)甲由行政院、乙由臺中市政府、丙由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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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2), D(0), E(0) #3865534
統計: A(0), B(4), C(2), D(0), E(0) #3865534
詳解 (共 1 筆)
#7346405
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甲立委:立法院
乙台中市(直轄市)議員:行政院
丙斗六市(鄉鎮市)民代表: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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