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內政部訂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規定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上述規定違反下列何者?
(A)結社自由與法律優位原則
(B)結社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
(C)結社自由與明確性原則
(D)結社自由與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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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10), C(28), D(22), E(0) #3866384
統計: A(25), B(110), C(28), D(22), E(0) #3866384
詳解 (共 4 筆)
#7347009
法律優位原則:
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
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之。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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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79號: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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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範的限制已逾越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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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8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結社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釋字第 479 號(名稱自由案)
這題是考「結社自由」與「法律保留」的指標性案例。請記住以下三個重點:
- 結社自由的內涵: 大法官認為,人民團體要叫什麼名字(名稱選擇權),是結社自由的一部分。因為名稱代表了一個團體的理念、屬性與尊嚴。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內政部當時是用「作業規定」(行政規則)來規定人民團體一定要冠上行政區域名稱。大法官認為,這種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並沒有法律的授權,而是行政機關自己訂的,所以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 違憲結果: 這種限制不必要地剝奪了人民選擇團體名稱的自由,與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意旨不符。
法律原則「快速區分法」
這四個選項長得很像,但要會「拆解」它:
- 法律保留原則 (B): 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憑什麼限制人民?」如果是因為沒法律授權就限制,就是違反法律保留。
- 法律優位原則 (A): 行政規定不可以牴觸現有的法律。
- 明確性原則 (C): 規定內容要清晰、可預見。
- 依法行政原則 (D): 這是大框架(包含保留與優位),通常考試有更精確的選項(如保留或優位)時,不會選這個概括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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