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藥師或藥劑生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B) 藥劑生執業於醫院,僅限於民國 82 年藥事法修正實施以前已在醫療機構執業者為限,也可以轉院
執業
(C)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均需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
劑服務
(D)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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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
未解鎖
藥事法37條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
未解鎖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