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A)新聞紙或雜誌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B)新聞紙或雜誌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相同者
(C)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規定,致裝入封套者
(D)國內郵簡夾寄附件者
(A)新聞紙或雜誌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B)新聞紙或雜誌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相同者
(C)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規定,致裝入封套者
(D)國內郵簡夾寄附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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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46), C(21), D(36), E(0) #3354998
統計: A(246), B(46), C(21), D(36), E(0) #3354998
詳解 (共 5 筆)
#6844161
A 第二十八條
1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國外之雜誌。
2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1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國外之雜誌。
2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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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1609
申請「新聞紙、雜誌」登記證說明 (112.11)
一、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7日以上3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惟經
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
幅50%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二、申請登記時應備文件(變更、註銷時亦同):
填寫郵政新聞紙、雜誌登記申請書一式3份(請就近向當地郵局索取,並按申請書各欄所載詳實填寫),檢
附下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一)最近出刊之該刊物3份。
(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負責人與發行人不同時,應另檢附發行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申請書應加蓋機關印信。
三、注意事項:
(一)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交寄之刊物名稱。
(二)刊物上應註明刊物名稱、刊期、發行所名稱及地址、發行人姓名、發行日期、頁次或版次完整連續。
(三)需指定交寄郵局:限指定1處,但得視交寄數量另指定各等郵局所轄901支局或其所轄其他支局1處(限
星期六、日營業郵局及「收寄大宗分區捆紮函件」指定局)。
(四)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五)為利郵件處理,請另具「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交寄大宗郵件合約書」。
(六)應按期發行及交寄,並於每期交寄時檢送1份供收寄郵局查驗。
(七)應於新聞紙或雜誌名稱之下或封面、封底之明顯位置刊載「中華郵政某某聞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
新聞紙交寄」或「中華郵政某某雜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交寄」字樣並於封套正面註明「新聞
紙」或「雜誌」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惟寄往國外之雜誌應按「印
刷物」付費。
(八)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1.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2.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3.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4.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
50%者。
5.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6.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7.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100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8.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
次日起5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九)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畫增刊,如在新聞紙或雜誌本刊版面明顯處刊有「附贈
某某增刊若干張或若干冊」字樣者,得附隨本刊,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但所附增刊之名稱、張
數或冊數與本刊註記不符,或增刊之發行人姓名住址與該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不同者,應全件按印
刷物付費交寄。
前項散張、小冊或圖畫增刊,含有商業性質者,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
(一)內容涉及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
(二)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50%,
且1年內累計達3次者。
(三)經同意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次日起6個月內,未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或交寄後自行中斷交寄,新聞
紙逾3個月、雜誌逾6個月者。
(四)已交由民營遞送業者投遞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寄件人申請展期者,不在此限。
一、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7日以上3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惟經
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
幅50%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二、申請登記時應備文件(變更、註銷時亦同):
填寫郵政新聞紙、雜誌登記申請書一式3份(請就近向當地郵局索取,並按申請書各欄所載詳實填寫),檢
附下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一)最近出刊之該刊物3份。
(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負責人與發行人不同時,應另檢附發行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申請書應加蓋機關印信。
三、注意事項:
(一)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交寄之刊物名稱。
(二)刊物上應註明刊物名稱、刊期、發行所名稱及地址、發行人姓名、發行日期、頁次或版次完整連續。
(三)需指定交寄郵局:限指定1處,但得視交寄數量另指定各等郵局所轄901支局或其所轄其他支局1處(限
星期六、日營業郵局及「收寄大宗分區捆紮函件」指定局)。
(四)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五)為利郵件處理,請另具「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交寄大宗郵件合約書」。
(六)應按期發行及交寄,並於每期交寄時檢送1份供收寄郵局查驗。
(七)應於新聞紙或雜誌名稱之下或封面、封底之明顯位置刊載「中華郵政某某聞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
新聞紙交寄」或「中華郵政某某雜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交寄」字樣並於封套正面註明「新聞
紙」或「雜誌」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惟寄往國外之雜誌應按「印
刷物」付費。
(八)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1.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2.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3.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4.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
50%者。
5.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6.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7.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100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8.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
次日起5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九)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畫增刊,如在新聞紙或雜誌本刊版面明顯處刊有「附贈
某某增刊若干張或若干冊」字樣者,得附隨本刊,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但所附增刊之名稱、張
數或冊數與本刊註記不符,或增刊之發行人姓名住址與該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不同者,應全件按印
刷物付費交寄。
前項散張、小冊或圖畫增刊,含有商業性質者,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
(一)內容涉及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
(二)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50%,
且1年內累計達3次者。
(三)經同意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次日起6個月內,未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或交寄後自行中斷交寄,新聞
紙逾3個月、雜誌逾6個月者。
(四)已交由民營遞送業者投遞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寄件人申請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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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598
27條
已登記之
新聞紙或
雜誌
發行散張、
小冊、
圖畫增刊
或光碟片,
如在
新聞紙
或雜誌
本刊版面
明顯處
刊有
「附贈
某某增刊
若干張
或若干冊、
光碟片」字樣者,
得附隨本刊,
按新聞紙
或雜誌
付費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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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附
增刊或
光碟片之
名稱、
張數或
冊數
與本刊
註記
不符,
或增刊之
發行人
姓名
住址
與該新聞紙
或雜誌之
發行人不同者----------題幹
應全件
按印刷物
付費交寄,
或以混合
交寄收費。
ㅤㅤ
ㅤㅤ
前項
散張、
小冊、
圖畫增刊或
光碟片,
含有
商業性質者,
如目錄、
傳單、
市價單等,
應按----------題幹
印刷物
付費交寄,
光碟片
按小包
付費交寄
28條
新聞紙或
雜誌,
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應按
印刷物
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
所書刊物
名稱及地址
與原登記
不同者。---------B
二、非經登記之
報社或
其派報處所
或雜誌社
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A
之郵局窗口
交寄者。
四、本規章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
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
事項
有變更,
而未於期限內
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
頁數、版面
不全,
或未編訂
頁次、
版次,
或重複
編訂者。
七、非當期
雜誌。
但零星
補寄在
一百件以內,
並於封面
註明「補寄」
字樣者,
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
遞送業者
代寄或
僅交寄
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
國外之
雜誌。
17條
薄紙製成之
各種圖解、
照片、花紋、
圖案或
其他剪件,
全部黏貼而
不改變
明信片
紙質、規格者,
得黏貼於
明信片之
背面交寄。
明信片上
黏貼附件
不符前項
規定者,
均應裝入
封套內,
按信函-------C
交寄。
19條
郵簡夾寄
任何附件時,
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國內
郵簡,
應劃去
「郵簡」字樣,
改按
信函寄遞。-----D
二、國際
航空
郵簡,
經退還
寄件人
補足
航空
信函
資費者,
得劃去
「航空郵簡」字樣
及其同義之
國際郵務
通用文字,
改按航空
信函
寄遞;
無法退還者,
應劃去
「航空郵簡」字樣
及其同義之
國際郵務
通用文字,
改按
水陸郵路
寄遞。
無法按
水路郵路
寄遞者,
改按
欠資信函
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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