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6.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