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6.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内部人(董事或監察人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於何時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