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法院監護宣告者,其行為能力為何?
(A)無行為能力
(B)具有限制行為能力
(C)純獲法律上利益時,具有行為能力
(D)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需者,仍具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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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2), B(371), C(254), D(241), E(0) #712367

詳解 (共 8 筆)

#991471
民法第十五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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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77
(C)純獲法律上利益時,具有行為能力 →受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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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995
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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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307

民法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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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820
(A)無行為能力(O)
(B)具有限制行為能力(X)
(C)純獲法律上利益時,具有行為能力(X;此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D)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需者,仍具有行為能力(X;此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民法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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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625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
法律行為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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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134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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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624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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