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國民法規定,一般的請求權至遲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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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6676), C(228), D(45), E(0) #137248

詳解 (共 4 筆)

#4339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為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是除「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外,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所謂「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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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20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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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73
民法 請求權 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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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10
6.我國民法規定,一般的請求權至遲因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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