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 完整版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 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 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 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6.有關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敘述,以下何者 不 正確 ? (A)總統、副總統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