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警察人員退休撫,係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B)警察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之撫卹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2倍。
(C)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者,依規定應與免職。
(D)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撫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
(D)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撫卹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
(A)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B)警察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之撫卹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2倍。
(C)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者,依規定應與免職。
(D)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撫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
(D)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撫卹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
統計: A(2584), B(337), C(227), D(337), E(0) #2673696
詳解 (共 9 筆)
V(A)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1 條
I.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
D
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2倍。
B
II.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III.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A
IV.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V. 前2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B)警察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之撫卹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2倍。
慰問金
(C)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者,依規定應與免職。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5-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2 條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1&FLNO=2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II.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9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10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III.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D)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撫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
慰問金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
,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
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
二倍。
(B)(D)慰問金
A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6-1條3項: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B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6-1條1項: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二倍。
C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5-2條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第九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警察-->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