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乙丙向丁借款 30 萬,約定三人負連帶責任,若甲對於債權人丁另有 30 萬債權,試問丙得如何以
甲對丁的債權主張抵銷?
(A)丙得以甲對丁之 10 萬抵銷,而對丁僅負 20 萬元債務
(B)丙得以甲對丁之 20 萬抵銷,而對丁僅負 10 萬元債務
(C)丙得以甲對丁之 30 萬抵銷,甲乙丙債務消滅
(D)丙不得以甲對丁之債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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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57), C(123), D(248), E(0) #2043129
統計: A(445), B(57), C(123), D(248), E(0) #2043129
詳解 (共 4 筆)
#6009608
民法第277條規定 :.......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因此甲乙丙三人一人各分擔10萬元(30/3),依選項來說,
而丙得對丁主張抵銷(甲丁間的債務之甲內部應負擔部分十萬)
所以丙人只要清償20萬元即可。(但其實20萬應以乙丙二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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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100
以下是為什麼選 (A) 而不選 (B) 或 (C) 的關鍵理由:
1. 丙「不能」慷甲之慨(排除 C)
雖然甲對丁有 30 萬債權,但那是甲的財產。
如果丙可以直接拿甲的 30 萬去抵銷,導致甲的債權歸零,這對甲並不公平(因為甲可能想把這 30 萬拿去買別的東西,而不是用來幫乙、丙還債)。所以,丙不能主張全額抵銷。
2. 「以甲應負擔之部分為限」(排除 B,選擇 A)
根據 民法第 277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負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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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負擔: 題目中甲、乙、丙三人連帶負責 30 萬,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推定三人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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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部分: $30 萬 \ 3 = 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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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權利: 丙只能拿甲「應負擔的那 10 萬」來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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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結果: 總債務 $30 萬 - 10 萬(甲的分擔額) = 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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