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空氣汙染防制法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幾年檢討 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
(A)二年
(B)四年
(C)六年
(D)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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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48), C(23), D(0), E(0) #1935725

詳解 (共 3 筆)

#3561318
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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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196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狀況將各縣(市)分為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除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等法定的一級防制區,符合標準為二級防制區,未符合的為三級防制區。該標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劃定之各級防制區說明如下:

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工廠)。
二、二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工廠)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三、三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工廠)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工廠)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工廠)污染物排放量應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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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172
是兩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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