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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自來水法第61-1 條第4 項所述,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惟若符合本法相關規定,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其用意為何?
(A)就地合法
(B)取得先機
(C)取得使用執照
(D)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平心靜氣 大四上 (2020/07/03)
第 61-1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私有土地應由用戶取得該私
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始得供水。
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土地為公有土地,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
許可或同意書。
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
埋設者,用戶得免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並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
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
,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其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得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保證工程完畢後恢復原狀下,在取得
土地所有權前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
用戶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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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來水法第61-1 條第4 項所述,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