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鑿井工程試水完成後多少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記錄
(A)十二日
(B)十三日
(C)十四日
(D)十五日
(E)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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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3), C(73), D(490), E(719) #1019946
統計: A(20), B(13), C(73), D(490), E(719) #1019946
詳解 (共 8 筆)
#1248269
注意囉~已修法
水利法-現行條文
第 60 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現行條文
第 14 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水利法(89年11月15日-舊條文,已不適用之)
第 60 條
鑿井工程完成試水後【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紀錄。
水利法-現行條文
第 60 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現行條文
第 14 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水利法(89年11月15日-舊條文,已不適用之)
第 60 條
鑿井工程完成試水後【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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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572
水利法第60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14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
1.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
2.抽水設備竣工圖
3.及抽水試驗紀錄表,
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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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75269
已修法
第 14 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第 14 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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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276083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
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
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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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208
第14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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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172
謝謝熱心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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