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關於行政罰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台北往高雄的高速公路上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僅能罰一次
(B)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並紅燈右轉,從一重處罰
(C)未開統一發票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從一重處罰
(D)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從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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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479), C(5019), D(888), E(0) #137234

詳解 (共 10 筆)

#119851

一事不二罰需視行為數及所違反之法規性質做綜合判斷

 A數行為,且法有明文得連續處罰

 B數行為,兩者並無牽連關係

 C同為行政院財政部主管,且兩者具因果關係。亦即互為因果,在同一主管規範下,為違反同一法規,又可稱違反同一義務。故遵守從一重法理。

 D經濟部與財政部,兩者規範所保護之法益不同,一為交易管制另一為稅捐徵收,故得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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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62
(A)在台北往高雄的高速公路 上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
參酌釋字第604解釋-違規事實持續存在之行為,立法者可以舉發次數作為認定違規行為之次數。

(B)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1行為;紅燈右轉-1行為 數行為,適用行政罰法第25條,分別處罰之。  (C)未開統一發票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
釋字第503號解釋-「
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即在一行為的前提下,討論如何處罰。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3 
 (D)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     
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
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為行為罰,以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與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漏稅罰,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為構成要件,二者性質構成要件各別,非屬同一行為,且其處罰之目的各異,原告等以個別之行為分別違反此兩種處罰之規定,併予處罰,並無違背一事不二罰之法理,自無司法院該號解釋(#503)之適用。」
不過,這個決議備受學者批評,認為牴觸釋字第503號之見解。
選擇題時可以採決議結論認為數行為,申論題則不採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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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606

關鍵字

6.關於行政罰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台北往高雄的高速公路上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僅能罰一次
(B)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紅燈右轉,從一重處罰
(C)未開統一發票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從一重處罰
(D)未申請營業登記逃漏稅,從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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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14
A選項重點在 道交條例所採的是法律上一行為,而非採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EX:
1. 甲違規停車停兩天,被開三張罰單:自然意義是一行為(只停一次車,但採法律上一行為,故無一罪不二罰問題)
2. 乙開車從台北到高雄一路超速,被拍下三張照片開三張罰單,(自然意義是都沒停車只有一行為,但採法律上一行為,故無一罪不二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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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439


6.關於行政罰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台北往高雄的高速公路上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僅能罰一次

兩小時為間隔,得連續處罰

(B)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並紅燈右轉,從一重處罰

數行為數罰
(C)未開統一發票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從一重處罰

違反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行為(未開統一發票),處罰種類若相同且已達行政目的,不得重複處罰。構成行政罰(罰鍰)+行政罰(罰鍰)之競合。(吸收主義)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D)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從一重處罰.

數行為數罰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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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269
C.故意未開發票等於逃漏稅,當然從一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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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74
= =?
可是沒有申請營業登記 是要怎麼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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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90
所以A行為之罰鍰到底是算秩序罰(一次罰)還是執行罰(可連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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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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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2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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