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
(A)45
(B)35
(C)25
(D) 1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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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139), D(3), E(0) #2161570

詳解 (共 1 筆)

#544197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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