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8 條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 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 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6.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