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A)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 30 條(B) 每週工作時間得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
第 39 條(C)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32 條(D) 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對工作時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