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受僱工作未滿六個月者,其因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發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