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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發行人經金管會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 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 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金管會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A)得退回其案件
(B)不得退回其案件
(C)得同意其案件
(D)得懲處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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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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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天 ,已有 1 則答案
小白熊 大二上 (2022/06/19):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本會指金管會

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發行人經本會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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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發行人經金管會停止其申報生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