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總噸位200噸的油船需依MARPOL 公約附則I 規則17,備有油料紀錄簿,請問是屬於下列何
種作業?
(A) 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
(B) Cargo/Ballast Operations
(C) Control of Discharge of Oil
(D) Crude Oil Washing Operations
統計: A(324), B(89), C(188), D(54), E(0) #3033286
詳解 (共 4 筆)
第17條《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機器處所的作業
1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以及400 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均應備有
《油類記錄簿》第Ⅰ部分(機器處所的作業)。這種油料記錄簿不論是作為船上的正式航海日誌的一部分,還是作為須經主管機關慮及本組織制定的導則批准的電子記錄簿,或作為其他檔,均應按本附則附錄Ⅲ中所規定的格式。
2每當船舶進行下列任何一項機器處所的作業時,均應逐艙填寫《油料記錄簿》
第Ⅰ部分:
.1 燃油艙的壓艙或清洗;
.2 燃油艙汙壓艙水或洗艙水的排放;
.3 殘油(油泥)的收集和處理;
.4 機器處所所積存的艙底水向舷外排放或處理;和
.5 添加燃油或散裝潤滑油。
3如發生本附則第4條所述的排放油料或油性混合物的情況時,或者發生該
條所未予除外的意外排放或其他特殊排油情況時,應在《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
中說明這種排放的情況和理由。
4 應及時將本條2中所述的每項作業詳細地記入《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
以使與該項作業相應的所有專案均有記錄,每項完成的作業,應由高級船員或有
關作業的負責人簽字,且每填完一頁或每一組電子記錄應由船長簽字。對持有《國
際防止油污證書》的船舶,《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中的記錄應至少使用英文、
法文或西班牙文的其中一種語言。如同時使用船旗國的官方語言,則在有爭議或
分歧時,應以該國官方語言為准。
5 濾油設備的任何故障均應記入《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
6 《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的存放位置應易於在任何合理時間隨時可供檢查,
並且除未配備船員的被拖船舶外,均應存放船上。
《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應在進行最後一項記錄後保存三年。
7 本公約締約國政府的主管當局,可對停靠本國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適用本
附則的任何船舶檢查《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並可將該記錄簿中任何記錄製成
副本,也可要求船長證明該副本是該項記錄的真實副本。任何經船長證明為船上
《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中某項記錄的真實副本者,在任何法律訴訟中應可作為
該項記錄中所述事實的證據。主管當局根據本項規定對《油料記錄簿》第Ⅰ部分
的檢查和製作正確無誤的副本應盡速進行,而不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