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以下那些職務?
(A)農會超市店長。
(B)農會技工。
(C)農會小組組長。
(D)農業金庫董事。
(E)學校家長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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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7), B(4343), C(4359), D(1556), E(95) #3173256

詳解 (共 3 筆)

#6428593

農會法

第 21 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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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647
農會理、監事的兼職限制主要依據《農會法》第二十一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選項分析與確認答案 (A)、(B)、(C)
根據法條明確列出的禁止兼任類別,我們可以確認 (A)、(B)、(C) 均在禁止之列:
選項
職務性質
兼職原因分析 (依據第 21 條)
(A) 農會超市店長
屬於農會舉辦事業的員工。
屬於「農會聘、雇人員」,因此不得兼任
(B) 農會技工
屬於農會聘用的基礎工作人員。
屬於「農會聘、雇人員」,因此不得兼任
(C) 農會小組組長
即農事小組組長。
法規明確列出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關於其他選項的排除
(D) 農業金庫董事: 雖然農業金庫(農業行庫)負責農會信用部業務的輔導及資金融通,其職務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但法規未將其明確列為「農會聘、雇人員」或「農事小組組長」。若答案排除此項,則表示該職務未被認定為「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
(E) 學校家長會會長: 屬於無給職的公益性職務,與農會的業務或競爭性團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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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8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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