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雇主未依規定實施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並負擔費用,依法將處新臺幣最高多少萬 元罰鍰?
(A) 10
(B) 20
(C) 40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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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71), C(35), D(22), E(0) #2801887

詳解 (共 2 筆)

#5344444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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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861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第十五條第四項: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項: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第四項: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三十三條: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第一項: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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