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上市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阿摩線上測驗
1F 沃斯 國三下 (2020/12/01)
公司依第一項(轉讓股份予員工)規定買回之股份, 除第三款(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部分 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 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 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 注意: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 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 民國109年5月19 日再修正>>…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 ------------------------------- 補充:規定買回其股份限制 1.轉讓股份予員工 2.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3.為維護公司信用及... 查看完整內容 |
2F 蝸牛散步 高二下 (2022/04/27)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