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5條(使用管制藥品之人員)【相關罰則】§37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
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60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專業人員除非擔任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否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