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按消防法之挸定,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之建築物或場所,未依規定使用合格之防焰物品時,處
罰對象為何?
(A)防火管理人
(B)消防設備師
(C)消防設備士
(D)管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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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14), C(25), D(3627), E(0) #1019150
統計: A(601), B(14), C(25), D(3627), E(0) #101915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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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7 條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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