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60 於國家賠償法中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可視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