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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60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3 年 11 月 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本案審理時,不得斟酌甲、乙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得定期命甲補正明確之請求金額,否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C)甲、乙得授權各自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第一項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
(D)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裁判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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