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B)第 32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C)第 20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60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鑑定人由法院選任 (B)鑑定人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