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
第 62-6 條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信託財產、
受託保管之財產、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及 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清償者,不在此限。
60.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六規定,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