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之處置時,受讓營業及資產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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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tani 大一下 (2020/07/16)
第 62-4 條 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讓營業及資產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辦理。(A)(B)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C)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經債權人之承認規定辦理。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金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D) 銀行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