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有關逾期放款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積欠本金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者
(B)積欠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者
(C)逾期放款未逾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者
(D)逾期放款未逾清償期三個月,但已抵銷主、從債務人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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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32), C(196), D(1140), E(0) #2669165

詳解 (共 3 筆)

#5124253

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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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058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第一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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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201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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