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若 A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導致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經主管機關為派員接管之處 置。依銀行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採取相關措施,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對 A 銀行負責人之財產為沒收之處置
(B)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 A 銀行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C)對有違法嫌疑之 A 銀行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D)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 A 銀行負責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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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20), C(42), D(34), E(0) #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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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62條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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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 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 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 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 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 前二項接管之程序、接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勒令停業之銀行,其清理程序視為公司法之清算。 法院對於銀行破產之聲請,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並徵詢 其關於應否破產之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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