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 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 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60.阿香向老陳購買一台筆記型電腦而簽發一張五萬元支票給老陳,經老陳背書轉讓予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