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勞資爭議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依職權交付調解之日起幾日內,組成勞資調解委員會處理之?
(A)7日
(B)8日
(C)9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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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0), C(0), D(39), E(0) #1553821
統計: A(38), B(0), C(0), D(39), E(0) #1553821
詳解 (共 2 筆)
#6473078
答案應該有誤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或職權交付調解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居所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前項主管機關得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以供參考。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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