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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百分之多少罰鍰?
(A)一
(B)三
(C)五
(D)十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羽星彥宇 大一上 (2022/07/1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3 條
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其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該項認定之銷貨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但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條件者,免予處罰。
2F
羽星彥宇 大一上 (2022/07/12)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49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百分之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