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C)地方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中央 針對特定教育補助
行政院 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針對一般教育補助
地方 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針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91.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哪一項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