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地方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審判事務,係屬下列何種管轄? ..-阿摩線上測驗
3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16)
土地管轄[編輯] 土地管轄乃是指法院就該管轄權之取得是依據土地範圍之劃分而來,而就土地管轄本身,又可以再區分為「普通管轄籍」和「特別管轄籍」,惟須特別注意的是,特別管轄籍並不會排除普通管轄籍[1],故兩者可能發生競合。 普通管轄籍[編輯]又稱為「普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基本上採取「以原就被」的原則。亦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對於因被告而生的一切民事訟爭皆有管轄權。而其目的一來是為了要保護被告之利益,再者,則是為了是各個民事事件都至少會有一個法院可以管轄,避免出現某一個訴訟無任何法院管轄之問題。 特別管轄籍[編輯]又稱為「特別管轄法院」。對於特定的事件,基於其性質之不同,由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管轄或許更為便利,故法律特別使某些事件由其他法院取得管轄權。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4)
(A)土地管轄(X) (B)專屬管轄(X) (C)合意管轄(X) (D)審級管轄(O) 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