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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各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條之規定,關於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20萬元以內
(B)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數次抵繳
(C)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 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D)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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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commun 高二上 (2015/02/01)
第30條(延期或分期繳納)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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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條之規定,關於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之說明,下..-阿摩線上測驗